正取1:賴貞吟 備取1:戴佩芬 備取2:呂佩靜 備取3:未達錄取標準從缺 (一)錄取者應於榜示後一週內 (114年 6 月 25 日前)繳交服務機關同意書,逾期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亦同,不得異議。 (二)正取人員應於114年6月27日(星期五)15:30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不受理委託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三)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後2週內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檢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片),逾期未繳交或體檢不合者,撤銷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商調及核派,或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