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職稱:約僱人員(護理師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人) 三、名額:1名;備取2名。 四、僱用期間:預定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被代理人留職停薪日期提前或延後時,僱用起迄日期配合調整)。僱用原因消失,應即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工作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平等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101號) 六、報酬:領有護理師證書者以約僱五等280薪點計酬給付(約月薪37,800元);領有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250薪點計酬給付(約月薪33,750元)(另須自行負擔付勞健保及離職儲金自付部分)。 七、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或專科學校畢業。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八、工作項目: (一)學校學生、教職員工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等護理工作。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